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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的人都忽略的保险合同条款

  • jd_MySDEnbrajkZ
  • 2022-06-30 15:37
  • 27
摘要:案例回放A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合同期内,A把轿车借给B,B驾驶A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车辆损坏、第三人C受伤的后果。A向保险

案例回放

A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合同期内,A把轿车借给B,B驾驶A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造成车辆损坏、第三人C受伤的后果。A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驾驶员B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过期,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A于是根据保险合同仲裁条款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万多元车损险理赔金及3000元拖车费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与A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保险车辆驾驶员B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相关约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A的申请请求。另经仲裁庭查明A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A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解读:保险公司负有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并按照客户要求进行解释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读: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详细告知客户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那么就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和客户没有订立免责条款,发生理赔事故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引用该免责条款对客户拒绝理赔。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现在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会打电话进行回访,该电话回访的录音也是有法律效力证据,若投保人在电话回访中确认已经了解免责条款,则可以认定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解读:仲裁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另行约定仲裁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仲裁庭作出了仲裁裁决,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定原因时,当事人是必须履行仲裁裁决的。同时,仲裁裁决不存在上诉的问题,生效的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过仲裁庭审理后认为,驾驶员B的驾驶证虽然超过有效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但因保险公司未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故依法裁决支持了A的仲裁申请请求。

1、投保人购买保险遇到免责条款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并就其中不理解的部分详细询问保险公司,并在必要时要留下录音或书面证据。

2、投保人一定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保险合同中有仲裁条款,那么发生争议后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而是应当向约定是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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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d_52c9b3c698e26)